青岛市总工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
填报单位(盖章): 青岛市总工会 填报日期: 2017 年 5 月 12 日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 共同实 | 收费依据及标 准 | 法定 | 承诺 | 服务 | 提供 | 备注 |
1 | 市总工会 | 信息公开 | 其他 |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7﹞4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公众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依申请服务 | 其他 | |
2 | 市总工会 | “12351” 职工维权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工会职工热线电话的通知》( 全总总工办发﹝2004﹞26号)“三、热线电话受理范围及相关问题处理原则(一)受理范围:1、职工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2、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救助;3、职工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4、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报告;5、其他涉及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反映等。(二)处理原则:职工通过热线电话反映的问题及要求,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及时就地就近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分别作出具体处理。”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 | 市总工会 | 工会法律援助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总工发〔2008〕52号)第四条:“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指导、协调全国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指导、协调本地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工会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协作成立工会(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合作,签订职工法律援助服务协议。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1、劳动争议案件;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3、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4、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5、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4 | 市总工会 | 职工普法宣传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2 0 1 6 - 2 0 2 0年)规定,工会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各级工会工作者和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群众。重点加强工会领导干部、基层工会工作者和农民工的法治宣传教育,把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工作者和职工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规定,山东省工会系统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紧密结合山东省“十三五”规划总体目标,谋划、部署工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逐步形成职责明确、运行有序、配合有力、协调高效的工会普法工作格局。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5 | 市总工会 | 工会法人登记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五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一)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旗)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并报市(地)级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二)隶属于市(地)级(市、区、州、盟)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三)隶属于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省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四)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五)中央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地)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 基层工会组织 | 基层工会组织 | 无 | 无 | 全年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
6 | 市总工会 | 工会信访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信访职工 | 各基层工会、市信访局、各相关单位 | 无 | 无 | 全年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或间接提供 | |
7 | 市总工会 |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第五条 工会在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方面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2.参与调查处理;3.提出意见要求改正;4.要求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处理;5.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6.舆论监督。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8 | 市总工会 | 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 | 其他类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会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工作的意见》指出:联系和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是党中央赋予工会组织的重要政治责任,也是工会适应形势发展、积极主动作为、推进改革创新的重要部署。要深刻认识工会联系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9 | 市总工会 | “爱心妈妈”小屋建设 | 医疗卫生类 | 1、《青岛市“十三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责任分解》妇女与经济 5.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中要求:加强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注重女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建立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及时了解女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倡导建立特殊行业女职工生理周期假期制度和哺乳期女职工弹性工作制度,倡导建立女职工“爱心妈妈小屋”,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要求: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 女职工 | 各基层工会与行政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0 | 市总工会 | 女职工身心健康新理念活动组织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15年工作安排》三、重点突出女职工维权帮扶工作11、深化女职工“关爱行动”其中要求:深入开展“心理援助进企业”活动,加强对女职工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工作。2、2017年全省工会女职工工作要点中 三、聚焦女职工需求,努力为女职工办更多好事实事,深入实施女职工心灵关爱工程。加强与心理咨询机构合作,广泛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女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1 | 市总工会 | 单身职工联谊活动组织 | 其他 |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15年工作安排》三、重点突出女职工维权帮扶工作,11、深化女职工“关爱行动”其中要求总结推广鹊桥会、交友平台等婚恋服务经验,为单身女职工解决婚恋困扰提供更加多样精致和个性化服务。 | 单身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2 | 市总工会 | 职工成长计划(EAP)指导 | 公共教育 | 国家卫计委、中宣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22家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 | 全体职工 | 青岛海都新心理健康公司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3 | 市总工会 | “青岛市总工会”微信平台建设 | 其他 | 无 | 全体职工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4 | 市总工会 | 职工劳动竞赛组织 | 其他 | 《关于加强劳动竞赛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5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5 | 市总工会 | 劳动技能比武活动组织 | 其他 | 《关于加强劳动竞赛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总工办发[2012]5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6 | 市总工会 | “工人先锋号”品牌建设 | 其他 |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和“工人先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2014]6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7 | 市总工会 | “会站家一体化”品牌建设 | 社会保障 |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推进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鲁会[2014]72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8 | 市总工会 | 劳模评选 | 其他 |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命名办法(青发[1998]4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19 | 市总工会 | 劳模创新工作室建设 | 其他 | 《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工[2016]3号)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0 | 市总工会 | 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服务 | 其他 |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3]2号)中基层工作部的工作职责。 | 全体职工 | 各基层工会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1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文体活动组织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体育局 青岛市文联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2 | 市工人文化宫 | “每周一讲”公益讲座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1.继续做好“每周一讲”工作,多渠道提升“每周一讲”品牌。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电视台 | 全年40期 | 每周一期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3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体育运动场所提供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4.继续免费开放工人体育场,打造新的工人文化宫公益性品牌。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体育局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4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合唱团建设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壮大职工合唱团,增加活动场次和档次,培育骨干力量。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合唱联盟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5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艺术团建设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引领职工文化艺术水平再上新台阶,推动我市职工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文联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6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共同的家园”活动组织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2.继续开展“共同的家园”系列活动。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文联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7 | 市工人文化宫 | 职工公益文化活动组织 | 文化体育 | 《青岛市工人文化宫2017年工作打算》(青宫〔2017〕6号)(二)提升品牌形象,发展公益事业。5.继续发挥宣传教育阵地作用。 | 基层职工 | 无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8 | 市职工学校 | 职工技能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 |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三、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教育局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29 | 市职工学校 | 职工专业知识培训 | 文化体育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系统各类职工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总工发[2006]36号):二、工会系统职工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六)适应时代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会职工学校的定位。 工会职工学校要大力加强在职职工培训工作,提高职工岗位适应能力和岗位竞争能力。 | 基层职工 | 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电大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0 | 市职工学校 | 职工文化艺术培训 | 文化体育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系统各类职工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总工发[2006]36号):二、工会系统职工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八)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办学的多种实现形式。积极探索办学形式多样化,建立开放型、综合型、职业型、技能型各类办学模式,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规格的办学新格局。 | 基层职工 | 无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1 | 市总工会干部学校 | 工会干部业务培训 | 其他 | 青岛市总工会干部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 | 工会干部 | 无 | 无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2 | 市总工会职工保险互助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青岛办事处) | 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办理指导 | 社会保障 |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第三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职工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社会互助互济合作保险组织,是按照党和国家对‘送温暖工程’的指示,通过工会组织职工依靠自已的力量,用互助合作的办法,解决职工生活中困难问题,作为国家基本保险的补充。其业务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六条:“职工社会互助补充保险适用中国境内所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 在职工会会员 | 无 | 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实施《青岛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 青工办[2014]25号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依申请服务 | 政策支持 | |
33 | 湛山疗养院 | 职工康复疗养 | 医疗卫生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的意见》(试行):“一、坚持疗休养服务的正确方向(一)坚持以疗为主、疗休结合的方针;(二)坚持为一线职工和劳模服务;(三)坚持公益性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统一 ”。二、聚焦发展重点业务领域(四)以打造劳模疗休养基地为标尺,大力发展职工和劳模疗休养业务,(五)以申办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为动力;(六)以建设职工健康管理中心为抓手,为职工提供卫生健康服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人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7]4号):“二、工人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原则”(五)基本原则: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疗休养为主业;坚持公益服务导向与市场化运作机制相统一;坚持激发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三、聚焦疗休养主业,做优做强三大业务品牌(六)加强劳模疗休养基地建设管理,打造综合性的职工疗休养机构;(七)培育职工健康管理中心,打造职工健康服务专业机构。(八)申办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建设综合康复服务机构。 | 在职职工 | 无 | 无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其他 | 根据确定的分配名额,经基层工会推荐申报,审核后明确服务对象。 |
34 | 湛山疗养院 | 职工健康体检 | 医疗卫生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工人疗休养院管理的意见》(试行):“一、坚持疗休养服务的正确方向(一)坚持以疗为主、疗休结合的方针;(二)坚持为一线职工和劳模服务;(三)坚持公益性与市场运作的有机统一 ”。二、聚焦发展重点业务领域(四)以打造劳模疗休养基地为标尺,大力发展职工和劳模疗休养业务,(五)以申办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为动力;(六)以建设职工健康管理中心为抓手,为职工提供卫生健康服务。《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推进工人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7]4号):“二、工人疗休养院改革发展的工作目标和原则”(五)基本原则: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宗旨;坚持以疗休养为主业;坚持公益服务导向与市场化运作机制相统一;坚持激发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结合。三、聚焦疗休养主业,做优做强三大业务品牌(六)加强劳模疗休养基地建设管理,打造综合性的职工疗休养机构;(七)培育职工健康管理中心,打造职工健康服务专业机构。(八)申办职工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建设综合康复服务机构。 | 在职职工 | 无 | 无 | 全年 | 全年 | 主动服务 | 其他 | 根据确定的分配名额,经基层工会推荐申报,审核后明确服务对象。 |
35 |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服务 | 其他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搭建服务职工群众平台。 业务范围:帮扶救助、就业援助、12351热线接访、信访接待、法律政策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普惠服务。 | 困难职工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6 |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 心理咨询培训 | 公共教育 |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搭建服务职工群众平台。 业务范围:帮扶救助、就业援助、12353热线接访、信访接待、法律政策咨询、劳动争议调解、普惠服务。 | 在职职工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7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对外友好宣传 | 其他 | 《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海员俱乐部建设的意见》总工发【1998】14号 | 国内外海员 | 无 | 无 | 无 | 全年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8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移动海员之家”平台建设 | 其他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 | 国内外海员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39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海员维权服务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 | 国内外海员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0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海员劳务投诉调解 | 法律和信息咨询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 | 国内外海员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1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海员医疗救助 | 医疗卫生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 | 国内外海员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42 | 市职工国际交流服务中心(青岛国际海员服务中心) | 死亡海员后事处理服务 | 社会保障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国际海员俱乐部工作条例》(1992年6月22日制定) | 国内外海员 | 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公约> | 无 | 无 | 即办件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孙洪梅,83092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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