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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青岛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劳动技能竞赛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四个管理方法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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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工〔2018〕34号

 

青岛市总工会关于

印发劳动技能竞赛及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四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各市直工会:

  《青岛市市级示范性重点工程劳动竞赛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行业性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等4个管理方法已经市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总工会

2018年11月26日

青岛市市级示范性重点工程劳动

竞赛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市级示范性重点工程劳动竞赛(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劳动竞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组织动员全市广大职工群众为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按照《关于在全市开展“当好主力军、建功新时代、助力七大行动”劳动竞赛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工程是指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库、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以及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开展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原则上申报市级示范性竞赛项目的重点工程投资总额不少于1亿元。

  第三条  重点工程劳动竞赛在市劳动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下,以促进重点工程项目又好又快建设为目标,坚持竞赛活动与工程建设管理有机结合、职工群众广泛参与、共建共享共赢、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二章  竞赛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竞赛由各区市总工会、市行业企事业工会、向市总工会申报。申报材料要准确,并详细列明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工期、业主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建单位数量以及参建班组和参建职工数量,同时报送国家或省市发展改革委批件复印件(已列入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工程名单的除外)及竞赛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竞赛实施方案要明确竞赛名称、竞赛内容和目标、竞赛方式和载体、参赛范围和人员、竞赛标准和要求、竞赛起止时间、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等内容。

  第五条  竞赛由市总工会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发文公布立项名单。原则上选择在投资规模较大、参建单位和职工较多、具有重大功能和重大影响力、工会组织健全、竞赛工作基础较好、带动和引领效应显著的项目中开展。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竞赛原则上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有关区市总工会、市行业企事业工会,按照“成立机构、组织发动、推进实施、调研指导、检查考核、表彰奖励、总结提升”的工作流程联合组织开展。

  第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成立竞赛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指导参建单位开展竞赛、组织开展考评审核、评比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推广竞赛典型经验等工作。有关区市总工会、市行业企事业工会要定期对竞赛开展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竞赛要围绕创精品工程的目标,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活动。

  (一)比工程质量。以工程建设“零缺陷”为目标,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规程规范,全方位、全过程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大过程监督和控制,推广在施工工艺、安装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标准化作业方案和先进典型经验,不断提高单元工程优良率,确保项目质量;

  (二)比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强化现场监控和专项检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全员安全意识,确保各项安全指标严格控制在标准范围以内;

  (三)比工程进度。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科学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经审定批准后严格执行进度计划,及时总结影响进度的主要因素,超前开展项目预警,注重工程进度节点衔接,确保单项工程和整体工程进度的协调推进;

  (四)比技术创新。广泛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操作法,开展评选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合理化建议等活动,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能练兵、技能竞赛,不断提高职工技能素质和企业科技创新水平;

  (五)比文明施工。把“优化施工环境、改善作业条件、保障劳动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作为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到施工道路畅通、材料堆放齐整、施工现场有序、安全防护到位、生活设施完备、职工群众满意;

  (六)比科学管理。不断提高业主、设计、监理和各参建单位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目标。

  第九条  竞赛组织领导机构可通过以下形式开展竞赛。

  (一)按时间长短:年度目标竞赛、阶段目标竞赛、节点目标竞赛;

  (二)按指标多少:单项指标竞赛、综合指标竞赛;

  (三)按协作程度:生产一条龙竞赛、创纪录夺魁擂台赛;

  (四)按技术含量:技能竞赛、技术创新竞赛;

  (五)按参赛层级:参建单位竞赛、项目部竞赛、班组竞赛。

  第十条  竞赛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对竞赛的全过程管理。

  (一)全过程组织发动。通过举办启动仪式和授旗仪式、定期召开总结推进会等形式,确保组织发动到位;

  (二)全过程监督检查。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评分细则,并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考评周期,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

  (三)全过程对标竞赛。根据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各项目部、各标段、各班组、各工序围绕“质量、安全、进度、创新、文明、管理”等主要方面开展“对标挖潜、学赶先进”竞赛活动;

  (四)全过程宣传引导。利用工地宣传栏、项目简报、施工快报等载体,广泛宣传竞赛的意义、内容以及竞赛中涌现出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

  (五)全过程考评激励。通过建立月度评比公示栏、设置月度流动红旗、开展月度工人先锋个人评选等形式,持续对项目参加单位和职工进行激励。

  第十一条  竞赛组织领导机构要根据项目的工期长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评估指标包括:

  (一)认知度:竞赛在本项目或本单位全体职工中的认知比率,用以衡量竞赛活动品牌的认知程度;

  (二)参与度:在本项目或本单位中参加竞赛的职工、班组、集体、单位数量分别占全部职工人数、班组、集体、单位个数的比率,用以衡量参加竞赛的普遍程度;

  (三)认可度:本项目或本单位的一线职工和管理人员分别对开展竞赛的认可比率,用以衡量各层级职工对竞赛取得成效的认可程度;

  (四)实际效果:竞赛对本工程项目或合同项目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科技创新、环境保护等方面和上年度相比的提升率。

  第十二条  竞赛评估采用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章  竞赛评比与表彰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工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竞赛评比周期和标准,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先进单位、先进班组(车间、工段、科室)、先进个人等评比活动,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评比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四条  竞赛组织领导机构根据市总工会确定的表彰数量,在评比的先进集体(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所属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和个人中,按照有关标准条件、结构比例和申报程序,择优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

  第十五条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表彰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的原则,统筹考虑竞赛项目的影响力、建设工期、参建单位和职工数量、竞赛开展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表彰数量。

  第十六条  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的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总数的60%,企业负责人不高于总数的20%。

  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凡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欠缴工会经费、劳动关系不和谐等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表彰一般在年度末或竞赛项目竣工后进行。建设工期超过3年的项目,经市总工会研究同意,可分阶段进行表彰,阶段性表彰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行业性职工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市行业性职工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竞赛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向高质量发展进军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竞赛,以全员培训、全员练兵、全面提升职工队伍整体技能素质为目标,动员全市各行各业广大职工不断学习新知识,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创造新成果。推动完善职工技能培训、练兵、竞赛、晋级四位一体的职业技能发展模式,使更多的职工通过技能竞赛提升技术等级,把职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推动我市创新发展、持续发展、率先发展上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奖的竞赛项目。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须成立临时性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项目计划、立项和申报;指导并监督各基层单位按照要求开展职工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及时纠正竞赛中不规范行为;组织实施竞赛决赛;对奖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第五条  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负责竞赛项目的审核、申报;指导并监督各竞赛组委会按照要求开展竞赛,及时纠正竞赛不规范行为;负责组织申报奖项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确保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负责竞赛项目和奖项的审核汇总,指导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监督竞赛的实施。

  第七条  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和各市级竞赛组委会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竞赛。未按要求开展或开展不规范的,撤销申报奖项资格。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市总工会按照自行申报、审核汇总、审议确定的工作程序确定当年市级竞赛项目。每年2月份,市总工会下发竞赛项目申报通知,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研究筛选竞赛工种后申报,经市总工会生产保护部审核汇总,提交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申报的工种数量原则上每家不超过4个,行业数量和职工人数较多的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市总工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增加工种数量。

  第十条  申报的竞赛工种应是应用范围广、从业人员多、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体现行业特色的技术工种或科技含量高、操作技术复杂的高新技术工种。

  第十一条  以下项目不得申报:

  (一)未聚焦本行业本单位主责主业的;

  (二)上一年度已经举办过的(上级要求需要市级选拔赛的除外);

  (三)除举办的省总工会或行业(产业)工会全省组织开展的省级及以上选拔赛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竞赛至少设置基层竞赛(选拔赛)和市级决赛二个环节。基层竞赛必须在基层单位普遍开展业务培训和技能练兵的基础上开展,参与基层竞赛的职工不少于本工种人数的60%;选拔赛每个工种参赛选手不少于30人;市级决赛每个工种参赛选手不少于30人。

  第十三条  设团体比赛的,除通过选拔赛产生的选手外,竞赛组委会可以直接从参加基层竞赛的职工中抽取部分选手(不少于参加团体比赛选手的30%)参加。

  第十四条  参加市级决赛的选手,应为符合相应职业(工种)规定参赛资格条件的职工(不含在校学生),已在全国比赛获得前三名和省级比赛中获得前一名的及已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不得以选手身份参赛。

  第十五条  各竞赛组委会要认真制定竞赛通知文件和竞赛方案,明确竞赛名称、竞赛内容、竞赛方式、参赛范围和人员、竞赛标准和要求、竞赛起止时间、竞赛考评和奖励办法等内容。竞赛通知文件和竞赛方案要提交市总工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决赛后两周内,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要组织有关人员填写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奖获得者登记表》。

  第十七条  申报奖项要在当年12月15日前全部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没有申报的,不再受理。

  第十八条  竞赛组委会及时对竞赛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参赛选手存在的突出问题,帮助参赛单位明确职工技能培训的侧重点;及时总结提炼优秀选手的先进操作法,制作成视频资料或培训教材进行推广,帮助更多职工提高技能水平。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市行业工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会要建立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竞赛组委会工作的督促检查,开展竞赛实施情况评估,确保竞赛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竞赛理论考试推荐使用山东省职工网上学习系统进行。试题按照规定格式准备完成后,交由市总工会协调上传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竞赛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重视技能人才、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引导广大职工群众立足本职工作,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第六章  奖励激励

  第二十二条  在市级决赛中取得第一名(含集体项目一等奖)的选手,按程序向市总工会申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奖。

  第二十三条  各竞赛组委会可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颁发本部门、行业(协会、单位)相应的获奖证书,并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青岛市创新型班组、青岛市职工创新能手选树和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等奖励项目的管理工作,推动全市职工创新竞赛活动持续深入开展,根据《山东省职工创新竞赛奖励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青岛市创新型班组、青岛市职工创新能手、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授予在全市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创新型班组授予在全市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科室。

  第五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能手授予在全市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车间、科室副职(含)以下的一线创新型职工。

  第六条  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奖励在全市职工创新竞赛活动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职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原则上从区市、行业级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二)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组织领导有力、部署推进经常、评价激励科学;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10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获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四)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6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在本系统或全市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本企业区市和行业级以上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有市级创新型班组和创新能手;

  (六)凡存在未组建工会、欠缴职工“五险一金”、欠缴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等情形之一,以及申报前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节能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青岛市创新型班组原则上从区市和行业级创新型班组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组建设理念先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出色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员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80%以上的班组成员有创新成果或合理化建议;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3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获区市和行业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四)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3项一线职工创新成果在本系统或全市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班组有职工是本单位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

  第九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能手原则上从区市和行业级职工创新能手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积极参加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和建功立业竞赛活动,贡献突出,群众公认;

  (二)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是第一完成人)获区市和行业级以上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三)申报前3年内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是第一完成人)在全市或本单位推广应用,并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申报时是区市和行业级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

  (五)掌握并积极传授高超技能、先进操作法和创新知识、创新方法。

  第十条  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原则上从区市和行业级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中产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二)在创新技术、设计和改进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三)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具具有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在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有显著作用。

  第十一条  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获得各等次奖项的基本条件:

  (一)一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重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外先进水平,取得突出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

  (二)二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较大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的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

  (三)三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技术创新上有突破,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以上同行业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技术和工艺水平的提高有明显作用,具有普遍推广价值。

  第三章  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创新型班组、创新能手和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坚持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各级工会按照市总工会每年发布的申报评选通知要求,逐级组织推荐申报。企业(基层)工会向上级工会推荐申报前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的单位,须在推荐申报时进行工会经费计拨审计。

  第十四条  申报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的项目,应无专利权争议。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青岛市职工创新竞赛示范企业每次选树不超过10家、创新型班组每次选树不超过30个、创新能手每次选树不超过20名;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每次评选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3项。

  第四章  评审与奖励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代表、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受理、评审、命名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职工创新竞赛先进集体和个人同时授予青岛市工人先锋(号)奖,给予先进个人一定资金奖励。

  (一)授予青岛市创新型班组青岛市工人先锋号;授予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青岛市工人先锋。已有相应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不再重复授予。

  (二)奖励青岛市职工创新能手2000元,奖励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第一完成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一、二等奖,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情况不实的,经核实后取消评审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青岛市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创新能手的获奖名单公布后,各级工会财务部门要及时将市总工会拨付的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的个人,并留存银行回执归档备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及时修订完善。

  
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创新工作室)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劳模和工匠在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头作用,夯实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的群众基础,根据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上级文件精神,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工作室是指由掌握高超技能、善于创新创造、发挥领军作用的劳模和工匠人才为领衔人,以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的一线职工为主体,积极开展发明创造、协作攻关和革新创新活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职工创新团队。

  第三条 市总工会命名挂牌的创新工作室主要包括青岛市劳模和工匠创新工作室、青岛工匠创新工作室、劳模和工匠联盟创新工作室三种类型。

  第四条 创新工作室的主要任务是: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先模品牌,放大先模效应,通过发挥一线劳模、工匠等高技能人才的业务专长和技术优势,围绕质量提升、工艺改造、技术升级、服务创优、管理创新等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有效开展技术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集智创新、协同攻关、传承技能、培育精神等功能,总结推广先进操作法,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创新、业务交流、名师带徒、产学研融合等活动,培养造就一大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青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技能支撑和人才保证。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创新工作室基本条件:

  1.标志明显:有工作室牌匾、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标志;

  2.场所固定:有面积适当、功能明确的固定场所,用于学习研讨、创新实践和成果、荣誉展示;

  3.设施齐全:配备必要的专业资料、器材工具、电脑网络、实验仪器等设施设备;

  4.团队精干:带头人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员组成,形成知识、年龄结构和技术层级科学合理的创新工作团队;

  5.职工参与:积极组织一线职工参与,培养技术骨干,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运行规范:有明确的技术攻关课题和创新目标、完善的管理制度,能定期开展技术攻关或创新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7.经费保障:所在单位要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

  8.成效明显:每年有3项以上创新课题或攻关项目;每两年至少有2项创新成果获得相关认定,并取得一定效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市总工会每年选树命名不超过20个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同时,根据每年青岛工匠选树情况,创建相应数量的青岛工匠、劳模和工匠人才联盟创新工作室。

  (一)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从各区市总工会、行业企事业机关工会、市直企业工会选树命名且已有效运行2年以上的创新工作室中推荐产生;

  (二)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原则上应是在技术、业务方面有专长,且具有较高技能水平、管理经验和创新能力的区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富民兴鲁奖章获得者或是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等级的一线职工;

  (三)青岛工匠创新工作室必须由全市选树命名的青岛工匠、领衔创建;

  (四)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原则上应为具有法人资格、工会组织健全的企事业单位;

  (五)企事业单位原有建制的专门研发机构不在命名之列;

  (六)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分技术创新型、服务创新型、管理创新型、联盟创新性等4个类别进行申报。

  第七条  青岛市技术创新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1项市级二等奖以上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或者获得过2项由中央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创新成果奖(包括全国和省职工优秀技术创新成果奖、全国行业性技术创新成果奖)或国家专利;

  2.相关创新成果已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至少有1项创新成果已在全市行业(系统)内推广应用; 

  4.在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革新创新能力、培养业务骨干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第八条  青岛市服务创新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有科学的管理(服务)理念和文化,有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服务手段;

  2.建立了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高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保障机制,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3.有比较鲜明、让服务对象易于接受的服务名称或形象标识;

  4.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和时代的精神风貌,在本服务领域内具有明显的示范导向作用,服务质量在省内外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

  5.所提供的服务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高;

  6.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市或省行业性服务名牌荣誉;

  第九条  青岛市管理创新型“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管理工作突破传统的思路或做法,解决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或热点难点问题,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在全市、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首创或领先水平;

  2.管理创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管理理念,有完善的管理创新体系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创新监督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效,达到推动整体工作不断上水平的目的;

  3.围绕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发展大局,提出有原创性、先进性、可行性的改革创新思路和对策建议,经实施后效果突出、作用明显,得到市主管部门和省、国家部委肯定,并在本行业(系统)或更大范围内广泛推广; 

  4.申报前3年内获得过全市、省级或国家行业性管理成果荣誉。

  第十条 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联盟创新工作室”申报条件:

  1.鼓励职业院校和承担科研研发的创新工作室加强横向创新工作室,探索建立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联盟创新工作室。

  2.联盟创新工作室定期开展行业企业考察活动;定期开展行业企业实习研修活动;联合开展产学研活动;联合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相关职工技术创新评审和劳动技能竞赛有关任务。

  3.联盟创新工作室应建立一套相对完整的工作制度、活动制度和管理办法。

  4.劳模和工匠人才联盟创新工作室原则上创建一年以上,且符合申报与评审条件的。鼓励已创建命名的市级及以上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自主通过协议(或项目攻关)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的联盟创新工作室(报备制)。

  第十一条  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申报材料:

    (一)创新工作室申报表;

  (二)创新工作室成立时的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三)创新工作室的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管理办法等;

  (四)创新工作室主要成员获得表彰奖励的荣誉证书、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证书等;

  (五)符合申报条件的创新成果情况:包括创新成果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技术鉴定证书等;

  (六)相关创新成果转化证明,推广应用后的现场、实物图片,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客观可靠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能表明已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创新工作室的选树命名,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推荐。每年按照市总工会下发的有关通知要求,由工作室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区市总工会和各市直工会层层审核筛选后向市总工会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青岛市总工会成立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察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青岛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并颁发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牌匾。

  第四章  资助与支持

  第十四条  市总工会安排专项资金对创新工作室进行资助支持,实行一次性资助、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项目研究、设备购置、培训学习、创新成果宣传推广、办公条件改善等方面,不得用于人员接待、食宿安排和福利奖金等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  青岛市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青岛工匠创新工作室,市总工会给予3-5万元资助资金;劳模和工匠人才联盟创新工作室,给予5-8万元资助资金。

  第十六条  创新工作室所在单位收到市总工会资助资金一个月内,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配套(可用固定资产及设备折抵),未按要求配套的不得动用市总工会资助资金。工作室的日常工作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账务按以下要求规范处理:各级工会收到资助资金时记“上级补助收入—专项补助”,拨付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时列“业务支出—专项业务费”。工作室所在单位基层工会收到的资助支持资金由各单位工会列入“代管经费”科目核算。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规范创建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不断提高创新工作室学习交流、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九条  建立工作台账。在台账中准确翔实记录创新活动,全面反映创新工作室的工作流程和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加强考核。所在单位和区市总工会、市直工会每年要对创新工作室建设运行和作用发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市总工会每2年对创新工作室规范运行、成效业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结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  建立评先树优制度。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绩效突出的创新工作室经所在区市总工会、市直工会推荐,可优先申报市、省、全国工人先锋号;领衔人可优先申报先模人物表彰奖励项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资金审查制度。创新工作室的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上级工会的审查范围。各级工会财务部门、经费审查部门负责对工作室资助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账目清晰。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措施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政的重视支持,帮助创新工作室转化创新成果,及时应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党政要关心创新工作室成员的成长进步,在评先树优、培训学习和进修深造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要及时总结创建经验,广泛宣传创新工作室的先进事迹,推动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努力打造成为工会工作亮点品牌。

  第二十六条  创新工作室完成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以及知识产权等的归属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工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推动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劳模(先进)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青工〔2016〕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26日印发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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