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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五一奖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青工【2019】24号)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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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工〔2019〕24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工会第50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10月19日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

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青岛市总工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青岛市工人先锋号更名为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工人先锋更名为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机关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仍评选为青岛市工人先锋号。

  第二条 为规范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山东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状 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 山东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的评选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积极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激励广大职工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开拓创新,埋头苦干,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化大都市再创新业、再立新功。

  第二章 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的中国籍(包括港、澳、台籍)职工,青岛市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所属的部门或单位(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上述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单位和青岛市工人先锋号集体原则上应当具有区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基础。基本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六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应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原则上有区市级以上综合性荣誉基础,基本条件是:信念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在全市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评选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接受群众监督。

  (一)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代会闭会期间则由职代会授权的职代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市总工会审核、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等程序。

  (二)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申报对象应在所在单位、市总工会官网分别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所在单位应通过宣传栏、单位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申报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按隶属关系经过市区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上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必须征得组织部门同意。推荐的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征求地方统战部门意见。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须经上级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查同意。推荐的涉外单位和个人,应征求外事、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及其企业(部门)负责人,须征得当地“两新”组织党工委的意见。

  (四)申报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同意,其主要负责人同时要征得审计部门同意。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副局级及以上和职级为一级调研员及以上干部不参加评选。

  (五)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欠缴国家税款,严重失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未组建工会,或不重视工会工作,未配强配齐工会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工会不按要求开展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不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发生群体性事件,未依照《公司法》有关要求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欠缴工会经费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能参加评选。没有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等工会重点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车间、工段、班组(科室),原则上当年不能参加评选。凡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起三年内不得参加评选。

  (六)申报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书记、董事长或总经理职务累计满3年,且应在现企业任职满1年;申报的机关、事业等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现工作岗位任职满1年。

  第八条 除召开青岛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的年份外,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每年“五一”前集中评选表彰一次。

  第九条 对在国际国内和我市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活动、工作及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建设、抢险救灾、对外援助中,全市劳动竞赛等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职工,以及经市总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及时授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

  第十条 对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区市(局)级党(委)组做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申报,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可授予或追授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青岛市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颁发奖牌,对获奖的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3000元,所需经费列入市总工会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管理工作在青岛市总工会指导下,由其所在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组织负责。

  第十三条 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三)宣传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四)关心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困难,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称号,收回奖牌。

  (一)为获取称号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为获取称号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等行为,影响恶劣,继续享有称号将会严重损害称号声誉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所获称号的其他情形;

  (七)被有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八)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十六条 撤销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收到其原推荐单位上报文件后一个月内,向青岛市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青岛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应切实加强对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状、青岛市五一劳动奖章、青岛市工人先锋号申报评选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评选表彰工作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申报评选工作的严肃性。

  (一)申报对象对填报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程序要符合有关规定,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受理、及时调查核实,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三)各区市总工会、各市直工会负责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四、五、六、七条之规定,对申报对象的标准条件、身份信息、信用情况等进行从严审查。同时,认真受理市级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确定处理意见。凡审查存在问题的一律不得申报。

  (四)市总工会负责对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凡经市总工会审核发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取销其申报资格,且不再补报。

  第十八条 要严守申报工作纪律,对在申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授予的青岛市工人先锋号、青岛市工人先锋,除去一次性奖金之外,适用本办法规定。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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