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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考核办

各区市总工会、红岛经济区总工会:

  《青岛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青岛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8日

  

青岛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服务型工会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管理、考核和奖惩,结合我市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根据青岛市总工会《专职工会干部选聘及管理办法(试行)》(青工[2007]25号)和《青岛市总工会关于镇(街)职工服务站聘任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暂行办法》(青工办〔2014〕12号),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经聘用后,由区市总工会统筹安排到所属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单位专职从事工会工作。其管理考核由各区市总工会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和服务协议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区市总工会所属有资质的单位或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人才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工会形成劳动服务协议。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镇街同类岗位其他行业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个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标准,由区市总工会和所在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共同商讨制定、检查、考核,抓好落实,年度考核以区市总工会为主,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协助实施。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要做好本单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考勤及业务工作指导。每季度初将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上季度考勤汇总表报送区市总工会备案。

  各区市总工会要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日常考勤、请销假、病休假等制定可操作的管理制度,便于考核和执行。各区市工会应建立两至三年的定期轮岗制度,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养和锻炼,进行合理配置,更好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各区市总工会要按照国家规定,保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给予带薪年休假,与同岗位的其他人员一同安排健康查体。

  第六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工会的有关会议,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应听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汇报、建议和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镇街等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工会工作以及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反映。各区市总工会和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要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办公地点、办公设施、乘坐上下班班车、午餐就餐等),支持和保证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正常开展工作,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将取消其配备名额。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加入工会组织,会籍纳入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是党员的应按《党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区市总工会应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基本信息和工作档案,如:岗位工作起始时间、岗位职责、薪酬、培训、考核、表彰以及工会工作资料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每年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培训不少于1次。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九条  建立考核评定制度。由各区市总工会依据上级工会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考核量化细化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考核评定工作。

  第十条  按照德、能、勤、绩、学等方面,重点考核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独立履职能力和工作业绩。综合考核可采取日常管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政治素质、工会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工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区市和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工会应借助党政、工会的工作平台,积极宣传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内容等,让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其他工作人员了解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从事的工会工作内容和取得的工作成绩,在镇(街道、工业园区等)对全体工作人员(含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考核时,能够客观公正公平评价。

  第十一条  季度考核由区市总工会和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联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公示。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共三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总人数的30%。采取个人述职、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行业工会等)工会评价、服务对象企业工会评价、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互相评价及区市总工会评价五个维度,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进行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工作于12月底前结束。未按规定要求参加考核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视为放弃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为不称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一年内,旷工累计10天,或严重违犯工作纪律被区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的;

   (二)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或给工会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适应工作岗位要求,连续三个季度未完成工会工作任务的;

  (四)被上级工会实地检查或电话抽查中,不能正常回答上级询问被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标准统一、严格考核、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进行。考核结果按照得分进行排序,结合实际工作,由各区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公布考核结果。 其考核结果要报青岛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青岛市总工会将视情派员参加各区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述职和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奖金福利分配规定的,可以根据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考核情况确定其享有奖金福利待遇,年度考核优秀的应给予一个月全额工资奖励;年度奖励规定高于一个月工资的,从其规定。年度考核称职的给予一个月全额工资80%的奖励;年度奖励规定高于一个月工资80%的,从其规定。不称职的不给予奖励。

  奖励费用由各区市总工会或由区市总工会与各镇街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的,各区市总工会可作为向青岛市总、省总、全总推荐优秀工会工作者或其他先模人选。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由区市总工会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报青岛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市总工会应依据本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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