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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总工会文件

青工办〔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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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总工会第34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 7月8日

  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总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  市总对各部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落实市总本级采购及固定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办理工作,统筹做好部门单位固定资产采购计划编制汇总、计划采购监督、组织验收、处置等工作。

  市总办公室负责市总机关办公场所(含职工之家宾馆市总经费保障部分和府新大厦原办公场所及山东路9号B栋25B户)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登记查验、领用发出、维修保养、处置建议、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及落实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工作安排。

  市总财务部负责审核由市总预算保障的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管理,按工会会计制度的有关要求进行核算管理并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验收存档等相关工作。

  市总经审办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帐;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各单位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账务处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是指部门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等方式配备固定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部门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按照《青岛市总工会本级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通过购置、建设等方式配置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购入和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等增加的固定资产,由部门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其中,属于技术设备的,应由单位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根据购入固定资产的发票或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等有关资料,填制《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依次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属新建项目的,先由单位房管部门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待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由基建部门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基本建设竣工报告》,并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审核,并据单填制《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办理入账等手续后,以完整的报告和不动产权证复印件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新建基本建设项目在竣工后超过30天尚未办理完不动产权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照上述分工,先办理入账手续,再继续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大修超过5万元以上(含5万)的项目,由负责更新、改造、大修部门负责向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报告,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据单填制《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依次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工会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固定资产;

  (二)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三)因规划及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引起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四)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十七条   在市总各部门单位之间调拨的固定资产,已确定要调拨的固定资产,由调出和调入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查验,办理报批手续后,由调出部门单位填制《市总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市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批(入账)单》;并附有关资料,依次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并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报市总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九条  单位固定资产置换主要是指涉及单位房屋、土地等置换事项,要严格按照全总《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单位对外捐赠固定资产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青岛市财政局规定的使用年限和资产现状进行确定,并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已确定要办理正常报废手续的固定资产,由部门单位填制《市总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市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报批(入账)单》,依次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门单位因人为破坏、盗窃、事故、火灾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的基础上,由部门单位填制《市总固定资产报废单》或《市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报批(入账)单》(附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后,依次到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办理入库、入账手续。

  第二十三条  部门单位在处置固定资产时,要经部门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并履行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方可进行处置。属于单位之间调拨固定资产的,要经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同意;属于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等固定资产的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时,要报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市总党组会议批准同意,需报上级工会核准或备案的应报上级工会核准或备案;属于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涉及单价原值在3万元以下或总价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各单位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涉及单价原值在3万元(含)以上或总价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事项,由单位党组织会议集体研究提出申请报告,经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报市总党组会议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部门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履行报批手续,由市总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实施细则规定审核报批手续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置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以及出租收入,除按有关规定应上缴市总财务部外,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单位调整而引起的固定资产变动,按下述情况进行处理:原单位撤销的,其全部固定资产上交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原单位合并到工会内部其他单位的,其全部固定资产并入新单位;原单位合并到工会外单位的,要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并报市总党组研究决定有偿或无偿调拨资产;原单位分立的,其固定资产原则上按职工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产处置,相关单位根据批件和有关资料办理入账或注销手续,并办理产权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应按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与流程,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固定资产每半年对账一次,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完善固定资产管理账表,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入账)单》及报告,依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手续。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标签),并计入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

  第三十条  市总机关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保养,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员,做好本部门或分管区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单位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要严格履行审批审核程序。其中,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要严格参照《青岛市总工会本级房屋公开招租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将固定资产出借或对外投资的,要经单位党组织集体研究,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市总资产处置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总党组会议批准同意。

  第三十三条  单位要将制定的固定资产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清查盘点等各项制度,报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监督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使用人员有离职等情况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定期清查盘点,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汇同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提报(报备)材料清单

  2.事业单位报废车辆需提报材料清单

  3.《固定资产登记(验收)单》

  4.《市总固定资产调拨单》

  5.《市总固定资产报废单》

  6.《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入账)单》

  7.《市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报批(入账)单》

  8.《市总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报批(入账)单》
 

附件:(32号)关于印发《青岛市总工会本级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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