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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常态化 经审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工会 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会审计 质量

各市总工会,省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大企业工会,省总工会机关相关部室、各直属单位: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推进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山东省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会审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已经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山东省总工会关于推进

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工会十七大、省第十五次工代会精神,加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工会经济活动规范有序运行,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工会经费和资产更好地服务职工群众,推动工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更好地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在工会改革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推进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适应工会改革和工会工作新要求,强化工会经审组织主业主责,主动接受国家审计监督,积极引入社会审计力量,充分发挥职工会员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增强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的系统性、专业性、群众性,着力构建以国家审计为指导、以工会经审组织为主体、以社会审计为补充、以职工会员监督为基础的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审计。切实加强党组织对工会经审工作的领导,把工会经审工作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审查审计工作,确保工会经审监督有效有序有力。

——坚持改革创新,破解难点。把建设常态化经审监督体系作为深化工会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探索创新,着力破解影响工会经审监督发挥作用的重点难点,促进工会经审工作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坚持全面监督,突出重点。加大同级审计力度,充分发挥工会内审的主体作用,继续推行审计全覆盖。注重统筹协调,凝聚监督合力,努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多维度、常态化的工会经审监督体系新格局。

二、充分发挥工会内部审计主体作用

(三)完善领导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加强审计监督摆上重要工作议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工会领导班子每年专题听取经审工作汇报,研究经审工作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将审查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单位和个人的重要依据。

(四)扎实推进审计全覆盖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借鉴国家实施审计全覆盖的工作经验,结合工会自身实际,扎实推进工会审计全覆盖。在做好本级工会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每年必审的基础上,开展好对下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工作,做到届期对下审计全覆盖。

(五)突出审查审计重点 

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工会工作全局开展审查审计工作,重点加强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公”经费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三重一大”项目,帮扶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严格规范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六)提高审查审计质量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制度体系,规范各类审计事项应遵循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坚持科技强审,加快推进经审工作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提升工会审查审计工作质效。

(七)加强经审力量配备

全省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经审组织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经审干部,关心经审干部成长,为经审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不断优化经审委员和经审干部专业结构,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经审干部队伍。 

(八)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工会经审干部业务培训,多渠道加强与国家审计、内审协会等单位学习交流。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注重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干部,可以通过选调经审干部参与对下审计或推荐干部参与政府审计等方式,不断提高经审干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指导

(九)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的协作配合

积极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到工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和有关专项审计等,学习借鉴国家审计的先进审计理念和审计方法,不断提升工会经审工作水平。全省各级工会经审工作要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促进工会内审与国家审计有机衔接、密切配合、协调发展。

(十)加强与国家审计机关信息共享

全省各级工会在审计机关审计时,要积极主动地提交工会审计结果。充分利用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规定,切实提高工会内审质量,加强工会内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工会经审组织也要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成果,把国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审计中关注的重点。

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审计工作

(十一)规范社会中介机构选聘

全省各级工会可以根据工会审计工作需要,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要规范选聘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择优引入社会中介机构。要加强县级及以下工会社会中介机构选聘的工作,多种途径和方式解决县级及以下工会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经费和招投标专业力量不足等方面的问题。

(十二)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质量监管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会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选派工作人员的审核,择优选择项目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稳定。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选派人员进行必要的工会专业知识的指导和培训,进一步规范委托审计行为。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社会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十三)多渠道充实工会审计力量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相关规定,可以聘请具有审计、财会等专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与工会审计工作。加强特邀审计员的选聘和管理,健全完善特邀审计员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特邀审计员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五、不断加大职工会员监督力度

(十四)强化工会代表大会、全委会、经审会等监督作用

全省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的监督作用,健全完善经审工作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报告制度。建立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和委员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工会经审会中基层委员的比例,拓宽下级工会监督上级工会经费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渠道。

(十五)多渠道推进职工会员监督

全省各级工会要创新职工会员监督途径和方式,探索多种方式吸收会员群众参与工会经费审查审计工作。根据基层工会经审工作特点,制定和采用适合基层工会特点的审计流程、审计方法,便于职工会员监督。加强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群众参与对工会经费的直接监督和民主监督,形成有力有效的监督力量。

(十六)健全完善工会审计结果公开制度

全省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逐步扩大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分类分步有序推进工会审计结果公开制度,保障职工会员民主监督权利,县级及以上工会要探索研究审查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和公开的标准等,依法依规逐步推动工会审计结果公开。

六、加强审计成果运用

(十七)运用审计成果进行源头参与

全省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审计专业性强,触角广泛的优势,发挥经审组织在工会经济活动的源头参与作用。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政策性以及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与相关部门沟通,提出改进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化解风险。 

(十八)健全完善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对本级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审计的,应将审计结果向本级主席办公会(党组会)报告。对下级工会审计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工会委员会,如有必要,可以将审计结果通报同级党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应将本级工会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巡察巡视中发现涉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问题情况报送上级工会经审会。 

(十九)完善审计整改督查机制

全省各级工会要切实落实好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主体,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的规定,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要“对账销号”,确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工会经审组织要加强审计整改督查,督促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二十)强化责任追究

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对审计中发现并取得相关证据的违法违纪,严重违反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决策、投资失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浪费等问题,向同级工会主席(主席办公会议、党组会议)报告,同时向上级经审组织报告。涉及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为重要线索,通过同级工会党组织,按照程序,移送相关部门。全省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及工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规泄密、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山东省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促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提升工会经审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工会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为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的督促和检查。

第三条  经审会应当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纳入经审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经审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整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整改督查(以下简称督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的;

(二)审计发现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

第六条  督查的内容包括:

(一)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二)对审计处理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

(四)对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需要督查的内容。

  第七条  督查的方式包括:

(一)督促督办,即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整改报告,或者审计发现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采取电话联系、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督促、督办;

(二)制发催办单,即根据督促督办情况和上报审计整改资料,被审计单位仍有部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制发审计整改催办单进行催办;

(三)实地督查,即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整改不到位问题数额或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需要进行就地督促检查的,采取就地督促检查方式进行督查;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上述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督查。

第八条  实地督查程序:

(一)根据审计整改情况、审计发现问题重要程度确定督查对象;

(二)确定督查内容、方式和时间,明确需要提供的情况资料等要求,并提前通知督查对象;

(三)实施督查。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可以结合下一次审计一并检查其整改情况。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并检查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审计的经审会办公室。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该经审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延长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十一条  经审会办公室对审计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分析,定期向经审会汇报审计整改情况。经审会根据审计整改情况制定年度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由经审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审会办公室应当就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定期向工会党组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报告,可以适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健全审计整改问责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各市级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整改催办单
 
附件2:审计整改不到位问题清单

山东省工会审计质量控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工会审计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工会审计条例》及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为保证其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审计质量,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对项目审计有关人员按职责分工执行审计业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条  经审会及其办公室和工会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办法。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工会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会审计质量控制应当保证实现下列目标: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遵守有关规定,保持审计独立性;

(二)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三)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四)完成分配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审计组成员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三)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组织编制或者审定审计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三)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四)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五)组织编制并审核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文书;

(六)配置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七)经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或者组织实施不当,造成审计目标未实现或者重要问题未被发现的;

(二)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问题的;

(三)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工作底稿不真实、不完整问题的;

(四)得出的审计结论不正确的;

(五)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文书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六)提出的审计整改、审计处理意见不正确的;

(七)对审计组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组可以设立主审。主审根据审计分工和审计组组长的委托,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审计实施方案、审计文书;

(二)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

(三)协助组织实施审计;

(四)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五)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六)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

(七)完成审计组组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组组长将其工作职责委托给主审或者审计组其他成员的,仍应当对委托事项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成员在受托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会办公室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提出审计组组长人选;

(二)确定聘请外部人员事宜;

(三)指导、监督审计组的审计工作;

(四)复核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

(五)经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经审会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一)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复核未发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的;

(三)复核意见不正确的;

(四)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中反映重要问题的。

第十三条  有关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中违反法规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级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印发

 

来源:经审部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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