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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会组织及会员会籍会费会徽管理办法(暂行)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青岛市工会组织及会员会籍会费会徽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总工会党组第50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总工会

2019年11月19日

青岛市工会组织及会员会籍会费会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组织及会员会籍会费管理工作,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增强会员意识,保障会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的办法》、《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工会会员会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国工会会徽制作使用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中国工会坚持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承担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第四条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

  服务职工群众。

  第二章  会籍取得与管理

  第五条  工会会员会籍是指工会会员资格,是职工履行入会手续后工会组织确认其为工会会员的依据。

  第六条  工会会员会籍管理,随劳动 (工作)关系流动而变动,会员劳动 (工作)关系在哪里,会籍就在哪里,实行一次入会、动态接转。

  第七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 《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八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其本人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经基层工会审核批准,即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会员证》(以下简称 “会员证”),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工会会员卡 (以下简称“会员卡”)也可以作为会员身份凭证。

  第九条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属地和行业就近原则,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入会申请,在上级工会的帮助指导下加入工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后,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非全日制等形式灵活就业的职工,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单位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地的镇 街、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工会和区域 (行业)工会联合会等。会员会籍由上述工会管理。

  第十条  农民工输入地工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广泛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农民工会员变更用人单位时,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不需重复入会。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工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加入工会组织,也可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的,劳务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加入工会。工会经费由用工单位按照工资总额比例拨付劳务派遣工所在的工会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档案,信息及时录入“智慧工会”平台,动态管理会员信息,保障会员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会员劳动 (工作)关系发生变化后,由调出单位工会填写会员证“工会组织关系接转”栏目中有关内容。会员的《工会会员登记表》随个人档案一并移交。通过“智慧工会”办理网上转移会员关系的,由基层工会通过市总工会“智慧工会”平台管理员办理。

  第十四条  联合基层工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联合基层工会负责。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的会员会籍接转工作,由会员所在基层工会负责。

  第十五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会员退休(含提前退休)后,在原单位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退休后再返聘参加工作的会员,保留会籍不作变动。

  内部退养的会员,其会籍暂不作变动,待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办理保留会籍手续。

  会员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原用人单位关闭或破产的,可将其会籍转至其居住地的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会。重新就业后,由其本人及时与新用人单位接转会员会籍。

  已经加入工会的职工,在其服兵役期间保留会籍。服兵役期满,复员或转业到用人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会员会籍接转手续。

  会员在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不纳入会员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分级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会员统计工作。农民工会员由输入地工会统计。劳务派遣工会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统计,加入用工单位工会的由用工单位工会统计。

  第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对于要求退会的会员,工会组织应做好思想工作。对经过做思想工作仍要求退会的,由会员所在的基层工会讨论后,宣布其退会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同时收回其会员证或会员卡。

  第三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第二十二条  在新建工会或工会到期换届时,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采取职工民主推荐、组织推荐、会员自荐方式,规范“申请、筹备、动员、推荐、协商、公示、选举、报批”等八个步骤,真正把知职工、懂职工、爱职工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工会主席岗位上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 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 25 人,设委员 3 至 5 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 人;25 人至 200 人,设委员 3 至 7 人;201 人至 1000 人,设委员 7 至 15 人;1001 人至 5000 人,设委员 15 至 21 人;5001 人至 10000 人,设委员 21 至 29 人;10001 人至 50000 人,设委员 29 至 37 人;50001 人以上,设委员 37 至 45 人。

  第二十四条  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会员不足 100 人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 100 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 100 至 200 人的,设代表 30 至 40 人;会员 201 至 1000 人的,设代表 40 至 60 人;会员 1001 至 5000 人的,设代表 60 至 90 人;会员 5001 至 10000 人的,设代表 90 至 130 人;会员 10001 至 50000 人的,设代表 130 至 180 人;会员 50001 人以上的,设代表 180 至 240 人。

  第二十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在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 至11人。基层工会的主席、分管财务和资产的副主席、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  基层工会组织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建立女 职工委员会,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 任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经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可连选连任。基层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 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上一级工会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八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补选主席前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应收回该工会组织印章并按规定登记销毁,工会资产按规定移交至合并、归属单位工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是从工会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切实推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努力建设“六有”工会:一是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二是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三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四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五是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六是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第三十二条  工会基层组织应健全以下工作制度:

  1.工会会议制度:工会委员会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基层工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会员评家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会员评议职工之家和会员评议工会主席和副主席履职情况的民主测评工作。

  3.职代会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职工代表花名册,实行职工代表届内常任制。

  4.应建立工会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制度,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系)会议制度。

  5.帮扶制度:建立工会帮扶困难职工机制,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困难职工帮扶统计表。

  6.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与单位行政建立工资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制度。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其他单项合同或协议文本存入工会档案。

  7.档案管理制度:工会资料要及时规范入档,并分工会基础档案和工会工作档案分类存放。

  工会基础档案包括:工会组建或者换届的请示、报告、批复、会员(代表)大会的日程、报告、代表名单、会议决议、工会委员会成员分工及内部机构花名册,会员及会员代表花名册、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帐户开设、届期内工会会员代表及工会委员会成员增选补选等的选举资料等。

  第四章  镇街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镇(街道)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积极推进有企业100家左右、职工5000人左右的镇(街道)工会设立总工会,作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镇(街道)总工会要积极推动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并配备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好兼职副主席和委员。

  第三十四条   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要求,明确镇街总工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辖区内基层单位组建工会和发展会员工作,指导所属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2.围绕镇街中心工作,组织指导辖区的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镇街经济发展做贡献;

  3.协助上级工会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和民主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贯彻落实;

  4.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5.建立职工服务站,健全困难职工档案,开展职工帮扶和信访接待工作,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诉求,代行基层工会的部分维权职责;

  6.指导辖区内基层工会加强职工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职工文体活动。

  第五章  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上级工会要协调有关方面尽快建立。新成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筹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同时,要同步筹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推动企业工会组建。依法推动区内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立。区内企业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规范建立企业工会的程序,严格民主选举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企业工会主席直选,最大限度发展会员,不断提升建会工作质量。

  2.服务科学发展。围绕高质量经济发展工作,组织指导辖区的基层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发展经济做贡献;

  3.建立健全维权机制。推动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企业依法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推动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分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选举权。监督企业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改善用工条件,保障职工体面劳动。

  4.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建立开发区、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积极协调处理劳动争议。及时掌握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思想动态,关注网络舆情对职工思想的影响,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职工依法、理性、有序表达利益诉求。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停工事件,工会应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代表职工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六章  机关工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  机关工会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机关,以及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等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三十八条  机关工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和《 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机关工会接受同级机关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机关党组织领导为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会按照所在机关党组织领导体系,在做好本级机关工会工作的同时,负责所属单位工会工作。

  第四十条  机关工会的职责是:

  1.加强对职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机关职工政治理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业务素质水平。

  2.动员组织职工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3.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推动机关文化建设。

  4.配合党政机关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维护机关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机关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促进和谐机关建设。

  5.加强调查研究,反映机关职工意见和建议,参与机关内部事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机关内部事务公开,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机关廉政建设。

  6.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 ( 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

  7.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七章  事业单位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会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中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对不在事业单位所在地的直 属单位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会按照所在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体系,在做好本级事业单位工会工作的同时,领导所属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工会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会的职责任务: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教育引导职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施道德建设工程, 培养职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道德水 准、文明素养。 

  3.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深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技能培训等活动,提升职工技能技术素质,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队伍。 

  4.加强职工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 开展主题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5.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工作, 深入推进事业单位内部事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6.做好职工维权工作,开展集体协商,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协调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解决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资报酬、安全健康、社会保障以及职业发展、民主权益、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 

  7.做好服务职工工作,倾听职工意见,反映职工诉求,协助党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组织职工参加疗养、休养及健康体检,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会内部运行和开展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好会员的发展、接转、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对专(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培养, 深入开展“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创建活动。 

  9.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使用好工会资产,加强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审查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四十五条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企业工会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第四十六条 规范企业集团工会组织,充分发挥企业集团工会作用。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凡符合前款规范要求、行政管理机构健全并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集团,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在企业集团范围内建立集团工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  建立集团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进行。企业集团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企业集团建立工会组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企业集团工会的领导关系,根据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确定。集团工会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方工会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产业工会的指导。

  集团工会对集团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实行直接领导。不在母公司所在地的子(分)公司工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其工会组织关系、经费关系等明确在所在地工会,在所在地工会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并按期换届,参加所在地工会组织开展的工作;同时接受集团工会的领导,参加集团工会统一组织开展的具有集团特点的工作和活动等。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分)公司除外。

  第四十九条  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2.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3.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4.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5.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6.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7.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8.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9.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10.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九章  基层工会经费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根据《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1.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2.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3.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4.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5.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6.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7.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十一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3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基层工会举办或参加上级工会、行业和系统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根据比赛项目需要,确有统一着装要求的,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

  基层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可根据比赛项目实际需要为参赛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得借此购买与比赛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确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其中正餐每人每餐标准不得超过40元。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分别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6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五十三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1.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3.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可以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集体研究公示确认后,公布执行。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山东省总工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工会会员困难职工档案,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具体帮扶救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经职代会通过后确定。

  5.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五十四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2.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3.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兼职工会干部不可发放兼职补贴)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每人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表彰总人数不得超过单位会员总数的15%,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五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五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五十九条  基层工会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应完善审批手续,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第六十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十一条 集团工会经费,通过经费留成、上级工会补 助、集团行政补助支持等方式解决。

  集团工会经费收缴,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铁路、民航、金融等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所属企业集团子 (分)公司按全总有关经费分成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使用

  第六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是中国工会的象征和标志。工会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

  第六十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 “中”、 “工”两字, 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

  第六十四条 为保持严肃性,会徽须按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的标准制作。

  会徽为圆形,直径为 20A  (A 为长度单位) 的会徽,“中”、“工”两字笔画宽度为1.4A,两字外圆线宽度为0.3A, “工”字与  “中”字之间、“中”字与外圆之间的间距为1.25A, “工”字上下半圆形之间的间距为1.5A。会徽底色为红色,艺术字造型及外圆线为金黄色, 颜色标准为: 红色(C0、 M100、Y100、K10);金黄色  (C0、M10、Y100、K0)。

  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不同场合需要按规定确定尺寸, 但不得改变颜色、比例关系。中国工会会徽具体制法图案如下:

  第六十五条 中国工会会徽的使用范围:

  (1)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服务阵地;

  (2)召开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执委会议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工会重大活动;

  (3)各级工会组织颁发的奖状、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

  (4)工会报刊和出版物、新媒体文化产品、网站。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会徽及其图案须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

  第六十六条 会徽可制作成徽章,供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佩戴,直径为25毫米。徽章金黄色部分采用  “浮雕”手法,字面凸起,呈现立体感。

  第六十七条 悬挂会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会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

  第六十八条 各级工会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会徽。

  第六十九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商业活动等场合。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所在地区、所辖范围内工会会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镇 街、开发区 (工业园区)、村 (社区)建立的工会委员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所在地区域是指青岛市所辖行政区域。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总工会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未知 编辑:超级管理员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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